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来源包括: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后评估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的项目;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执法实践迫切需求的项目。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集。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后评估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的项目;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执法实践迫切需求的项目。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集。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