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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