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