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经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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