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提前参与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