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对地方性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就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组织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
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基层代表小组活动点,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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