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列入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按计划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列入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掌握立法计划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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