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立法程序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