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