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八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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