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九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立法程序的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