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