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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