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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