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等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