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