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