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下列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或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
市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库成员;
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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