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