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适用与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