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