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