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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