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并完成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