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并完成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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