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健身娱乐活动,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