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