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三)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六)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