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