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将其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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