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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