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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