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