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倡导和树立文明规范,鼓励、支持、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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