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评选表彰各类文明创建先进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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