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目标,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