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