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淇河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到举报投诉信息后及时处理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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