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淇河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到举报投诉信息后及时处理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