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五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