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果皮、纸屑、废电池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三)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
(五)从车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从船舶向水中抛弃垃圾、排放粪便;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
(九)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
(十)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十一)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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