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