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规范进行作业;
(二)当日内将收集的垃圾运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三)作业后及时对垃圾收集、运输设施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设施、运输设备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禁止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垃圾或者直接将垃圾扫进排水管网。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一)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规范进行作业;
(二)当日内将收集的垃圾运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三)作业后及时对垃圾收集、运输设施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设施、运输设备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禁止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垃圾或者直接将垃圾扫进排水管网。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