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面,并保持周边卫生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