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养老机构、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