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化粪池和储粪池进行疏通、掏挖和消毒,对易生蚊蝇、鼠害的垃圾、污水、池溏及场地及时清除和消毒防疫。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具备疏通、掏挖、清除、消毒、防疫和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
化粪池、储粪池的疏通、掏挖、消毒和粪便污物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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