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餐饮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除自运外,应当将其交付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自运的,应当采取密闭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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