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投放废弃物。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送、处置。
建筑垃圾应当投放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其他非建筑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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