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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