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