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广场、商场、公园、会展中心、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由专人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设施完好。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提倡、鼓励和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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