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店外经营,但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除外。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使用地面防护及油烟净化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或者直接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网。
餐饮业经营者对就餐人员乱扔垃圾等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并及时清理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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