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当设置围挡、垃圾收集等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工程竣工或者作业结束时,应当及时平整场地,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垃圾,保持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