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除重建方案,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除重建方案,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